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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信用證代辦服務,快速辦理,效率高收費低

    2025-05-09 10:03:01 118次瀏覽
    價 格:面議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指由轉讓行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視為其后的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指已由轉讓行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的信用證。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yè)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備用信用證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xié)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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