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限額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限額60萬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限額5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限額70萬元。
申請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正常繳存按月住房補貼的,參照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計算出的貸款額度數(shù)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千位加一。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令第262號)發(fā)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jù)當?shù)貏趧硬块T、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