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男女兩性關系的社會組織形式,即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或法律或社會風俗習慣所承認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男女兩性結合為夫妻關系的社會組織形式?!盎橐鍪羌彝ギa生的前提”。
昂貴的彩禮
在中國,特別是農村地區(qū),認為雙方結婚男生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禮,現在更多演變成了明碼標價的錢。高昂的彩禮也使男青年面臨巨大的結婚成本,這也是農村地區(qū)男青年初婚年齡提升的主要外部因素,甚至出現了“因婚返貧”現象。但有的學者也認為,彩禮和嫁妝除了具有經濟意義,還主要有婚姻文化意義,即它是作為一種婚姻行為規(guī)范從而成為該地婚姻文化模式的組成部分被農民接受的。這就使得彩禮具有一種強化文化認同與社會認同的意蘊與價值,這種文化倫理意義是家庭文化意義的延伸。
對于如何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維系問題,經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國家關于夫妻關系及男女心理專著,發(fā)現男女在胎兒時期由于的刺激差異而大腦發(fā)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發(fā)展為男女間七十三處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于雙方未能認識到各自對事物的心理反映差異,且大都套用父母輩、甚至祖父母輩的夫妻關系相處的模式,在現代社會生活理念的沖擊下,必然產生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亦或發(fā)生夫妻間的相敬如冰”。而其實,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異,并學習一定的夫妻關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必會更為親密、溫暖和幸福。而法律與婚姻心理調整的有機結合,使得婚姻關系調整的積極效果日臻完美。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的環(huán)境下作出改善婚姻關系的努力,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的心理調整效果要明顯的多。
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的情形(十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