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止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 發(fā)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guī)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一般信用證相比:
1.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開證行愿意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一般商業(yè)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