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機運輸。包機運輸是指民用航空運輸使用人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航空器進行載客或載貨的一種運輸形式,其特點是包機人需要和承運人簽訂書面的包機運輸合同,井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按照包機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機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半途而廢或重量無異議,并在貨物運輸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因承運入的過失或故意造成托運人或收貨人損失,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應在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的次日起一一百八十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附有關(guān)證明文件。
航空貨運單是由托運人或者以托運人的名義填制,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在承運人的航線上運輸貨物所訂立運輸契約的憑證。
航空貨運單不可轉(zhuǎn)讓,屬于航空貨運單所屬的空運企業(yè),如跨越速運空運企業(yè)。
交付貨物時收貨人異議的提出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fā)現(xiàn)損壞時立即提出,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nèi)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nèi)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nèi)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nèi)提出。
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nèi)提出,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