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 、明星的平面肖像或錄像,通過一系列的宣傳載體讓產品的終端受眾廣為知曉的一種營銷方式。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甲方網站、報紙、雜志、海報、車廂內外、地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畫冊、包裝、戶外媒體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平面代言
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甲方網站、報紙、雜志、海報、車廂內外、地
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畫冊、包裝、戶外媒體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影視代言
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電視臺、CD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韓國的電視廣告由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進行預審。該機構由1個制定審議標準的委員會和3個審議委員會構成,每個審議委員會由來自各領域的7名專家組成,分別負責對電視廣播電臺的廣告內容、有線衛(wèi)視的廣告和大型廣告牌的內容,以及報刊雜志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委員會的審查。未經審查自行播放的廣告將被視為非法廣告,有關廣告公司和電視臺會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為了有效地規(guī)范廣告行為,韓國廣告自律審議機構制定了一系列規(guī)定,從廣告用語、受眾、表現(xiàn)形式等各方面對不同領域的產品作出了嚴格的限制。以藥品為例,韓國將藥品分為一般藥、專用藥和藥材三類。作為專用藥,和藥材一樣被禁止進行電視廣告宣傳。即便是可以做廣告的一般藥類,委員會也規(guī)定廣告中禁止出現(xiàn)可能誘發(fā)消費者誤用和濫用的內容。
活動策劃的經濟性優(yōu)勢
傳統(tǒng)的廣告宣傳形式已經進入成熟期,包括廣告宣傳費用也越來越透明,價格折扣余地很小,企業(yè)通過廣告宣傳動輒需要成百上千萬的廣告費。與此相比,一次促銷活動的成本遠遠小于廣告費用,但又能夠很快取得效果,同時更直接地接觸到消費者,及時獲得市場反饋。
活動策劃具有延時性
一個好的活動策劃可以進行二次傳播。所謂“二次傳播”,就是一個活動發(fā)布出來之后,別的媒體紛紛轉載,活動策劃的影響被延時了。但是,我們看不到這樣的情況:一個廣告因為設計得好,被別的媒體轉載了:活動策劃在具備諸多優(yōu)勢的同時,同時也具備一些不足。一方面,活動策劃往往不能脫離廣告宣傳獨立展開。另一方面,活動策劃操作不當容易引起受眾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