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 、明星的平面肖像或錄像,通過一系列的宣傳載體讓產品的終端受眾廣為知曉的一種營銷方式。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甲方網站、報紙、雜志、海報、車廂內外、地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畫冊、包裝、戶外媒體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平面代言
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甲方網站、報紙、雜志、海報、車廂內外、地
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畫冊、包裝、戶外媒體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影視代言
使用范圍及媒體包括:電視臺、CD等符合廣告法規(guī)定的載體上使用,媒體宣傳及造勢活動及宣傳制作物。
代言團隊,是指明星的經紀公司。一般來說,商家想找明星代言,則需先聯(lián)系到明星的經紀公司。
其主要就是經營各類大型演出,明星經紀,明星代言,影視制作,藝人包裝等項目運作。
區(qū)別
一般而言,形象代言人是那種具有排他性的合作方式,也就是在合同期限內演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同行業(yè)產品的代言人,故費用高。 形象大使,是指沒有排他性,演員可以同時承接多家同行業(yè)企業(yè)的品牌合作要求,故費用低。
活動策劃的經濟性優(yōu)勢
傳統(tǒng)的廣告宣傳形式已經進入成熟期,包括廣告宣傳費用也越來越透明,價格折扣余地很小,企業(yè)通過廣告宣傳動輒需要成百上千萬的廣告費。與此相比,一次促銷活動的成本遠遠小于廣告費用,但又能夠很快取得效果,同時更直接地接觸到消費者,及時獲得市場反饋。
活動策劃具有延時性
一個好的活動策劃可以進行二次傳播。所謂“二次傳播”,就是一個活動發(fā)布出來之后,別的媒體紛紛轉載,活動策劃的影響被延時了。但是,我們看不到這樣的情況:一個廣告因為設計得好,被別的媒體轉載了:活動策劃在具備諸多優(yōu)勢的同時,同時也具備一些不足。一方面,活動策劃往往不能脫離廣告宣傳獨立展開。另一方面,活動策劃操作不當容易引起受眾排斥。